一、目的:
目前未開放大陸遊戲業者在臺上市營運,為落實大陸遊戲授權台灣業者代理營運,避免有跨境營運之情事,故擬定本作業流程供代理大陸遊戲業者遵循並予以管理。
二、摘要:
遊戲軟體之研發、製作、發行者為大陸地區資金、事業或大陸之集團事業者,於遊戲軟體上市前,應由在台之代理營運商登載遊戲資訊並提交代理證明文件,佐證遊戲軟體業經授權營運。
三、相關法令及規定:
-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(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)第34條、40條之1第1項、89條及93-2條。
- 大陸勞務服務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§ 11、§ 12
四、應登載及檢附之文件及其內容:
- 遊戲軟體基本資訊,包括製作、發行及代理公司資訊、網站連結等。
- 營運活動之代理資訊揭露,包括網站、廣告揭露之代理資訊。
- 營運活動證明文件,包括金流聲明、客服配置等公司資訊說明。
- 伺服器流向說明及證明文件敘明遊戲帳號、金流、遊戲進行中與相關個人資料之伺服器流向。
五、其他應遵循事項:
- 登載代理資訊作業未完成者,不得從事廣告行銷等業務活動。
- 若有前述情形,將通知7日內自主移除廣告、暫停相關業務活動。
- 逾7日仍未完成作業或自主移除廣告者,將再次通知。通知後逾期未改善者,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,通知平台、金流、媒體等相關業者不得提供違反規範之遊戲軟體相關服務,並副知各該事業主管機關。
六、大陸遊戲登載代理資訊作業流程圖:
【流程說明】
- 遊戲軟體基本資訊,包括製作、發行及代理公司資訊、網站連結等。
- 營運活動之代理資訊揭露,包括網站、廣告揭露之代理資訊。
- 營運活動證明文件,包括金流聲明、客服配置等公司資訊說明。
- 伺服器流向說明及證明文件敘明遊戲帳號、金流、遊戲進行中與相關個人資料之伺服器流向。
- 登載代理資訊作業未完成者,不得從事廣告行銷等業務活動。
- 若有前述情形,將通知7日內自主移除廣告、暫停相關業務活動。
- 逾7日仍未完成作業或自主移除廣告者,將再次通知。通知後逾期未改善者,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,通知平台、金流、媒體等相關業者不得提供違反規範之遊戲軟體相關服務,並副知各該事業主管機關。